在医疗期内,单位能否开除员工?
杨某于2016年11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示:劳动合同期限至2022年11月止,杨某明确已阅读、了解并接受公司《员工守则》的各项规定,承诺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2022年1月3日杨某向公司请病假,此后,杨某未再至公司工作,仅提供了总计54天的病假证明。期间公司多次向杨某邮寄《返岗通知书》并催促其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或于规定时间内返岗上班,否则将按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关系。
2022年5月,公司结合杨某的受伤情况、未履行请假手续、经通知拒不返岗的情节,报工会同意后,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关系。杨某认为:享受医疗期待遇是劳动者权益,在医疗期内公司直接将其开除违法,遂经劳动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劳动者也应当尽到勤勉谨慎义务,劳动者若因身体原因无法到岗的,应及时提供请假依据、办理请假手续。本案中,杨某长达149天的时间未到岗提供劳动,期间仅提供了54天的病假证明。
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前,已多次提醒杨某提交病假手续或积极返岗,杨某无正当理由拒不返岗,也不提供其伤情严重程度达到了需要进一步治疗、休息的客观材料,拒不履行劳动者应尽的提供劳动义务,公司在通知工会后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所谓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依法享有的治疗休息且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期限。这也是杨某在医疗期内对公司各项通知要求置之不理的原因。
但是劳动者如果要享受医疗期,一方面需要以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单为客观依据;另一方面需要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请假审核手续。因此并非在医疗期内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即便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再续签,本来杨某也可以享受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其对医疗期的错误认识进而滥用法律赋予的权益,导
一案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