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虚假证件登记结婚后,又与他人结婚,涉嫌重婚被判刑。
2003年王某17岁。在打工期间认识了朱某并怀孕,因年龄未满20周岁,为办理结婚证,朱某花高价给王某办理了假身份证和户口本,并在朱某老家领取了结婚证。周某常因带孩子、做家务等方面对王某进行打骂,王某便离家出走。
2006年王某和陈某相识并领取了结婚证。两人共同生活且生育一子。
2013年,朱某想再婚却因不能办理结婚手续而找到王某,发现王某已经重新结婚组建家庭。遂向当地派出所报案。随后检察院以王某涉嫌重婚罪,对其提起公诉。法庭当庭宣判王某因犯重婚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期6个月执行。
王某认为:当初登记时没有达到婚龄,办理婚姻登记的身份证和户口本都是假的,所以她和朱某的婚姻应该是无效的。”但是使用虚假证件登记结婚是其真实结婚意愿的体现,在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情形消失后,其婚姻仍是有效的。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及户籍资料并不是婚姻无效的要件,即使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使用了虚假的身份证或户籍资料,但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在达到法定婚龄后,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情形消失,也不存在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其他法定的无效情形,其婚姻属于有效。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