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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为儿子买房,离婚女方能分吗?

发布者:李锋律师|时间:2024年09月10日|分类:股权纠纷 |304人看过

父母出资帮儿子购买婚房支付首付款,并将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女方是否有权要求分割?

2020年8月,张某与赵某准备购买婚房,张某便由其父母向某置业公司转账10万元首付款。9月,张某与赵某办理婚姻登记。登记后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张某父母再次出资40万元用于首付,产权登记在张某名下。

2023年,两人多次发生矛盾后决定离婚,就房屋分割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张某主张:该房产首付款由其父母出资,贷款亦主要由其偿还,房产登记为个人单独所有,故应当为其个人财产。

赵某辩称该房屋虽然登记为张某个人,但张某父母在帮助出资时并未表明是其对张某个人的赠与,应当认定为对二人的共同赠与,应当均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处理。

本案中,该首付款款均系其父母出资支付,因案涉房屋系婚后购买,虽然登记在张某名下,在张某父母对相关出资性质未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该视为张某父母在张某、赵某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归张某、赵某共同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本应均分,但考虑到另有10万元首付款系婚前支付以及剩余90万元贷款未归还,结合房屋现行价值220万元,相关款项扣除后净值120万元,综合张某、赵某对该房屋的贡献、夫妻之间的过错情况等,酌情认定该房屋归张某所有,张某折价补偿赵某60万元。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律提醒:在认定父母子女出资购房属于其子女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时,新旧法发生了重大变化。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规定与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完全相反,现在已经失效。

根据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遗嘱或者赠与约定中确定财产只归一方。即如果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的,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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