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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 能否主张返还

发布者:李锋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8日|分类:股权纠纷 |462人看过

生活中,常见到父母为减轻子女的压力,出资为为子女购房的现象,那么父母的出资后还能否要求子女返还呢?

刘某女与张某男于2019年登记结婚。婚后为购买房屋,刘某的父亲刘某2,向刘某转账共计150万元。2022年刘某与张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刘某2诉至法院,要求刘某与张某共同偿还借款150万元。

刘某辩称,对借款事实及借款数额无异议,但偿还能力有限,希望分期偿还。张某辩称,150万款项为张某和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购买房屋的首付款,应当被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而非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按照传统观念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行为较为普遍,但不能将此推定为理所当然,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供养的义务责任,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在父母没有明确意思表示或无相关约定的情形下,不宜将父母的出资直接推定为赠与,而应当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明标准,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进行判断。

刘某2主张其向刘某与张某提供的出资150万元系借款,虽未提供借据等相关债权凭证,但鉴于刘某2与刘某系父女关系,借款时未出具借据等债权凭证不违反生活常理,刘某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且刘某2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张某与刘某曾对案涉房屋的归属及双方父母出资款项的返还问题,进行过多次的协商沟通。

记录中张某曾表示,双方父母的出资需要房子可以交易时才有能力偿还,刘某曾表示需要补个欠条并计算利息。上述聊天记录表明,刘某及张某均具有归还父母出资的意思表示,足以证明刘某主张的借贷事实成立。张某辩称刘某的150万元出资系赠与,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现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对张某与刘某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故对张某赠与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刘某、张某共同偿还刘某借款150万元。

父母为子女的生活提供经济帮助较为常见,但此时父母的出资并不应当然被视为赠与,父母提供证据证明能够借贷事实存在的,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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