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全责能否认定工伤?
刘某系某物流公司驾驶员,某日,刘某在驾车送货途中因疲劳驾驶在高速路上与一辆面包车相撞,导致一死两伤。刘某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其在事故中受重伤,暂予监外执行。刘某的亲人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刘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物流公司不服,认为刘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且已被法院判罪,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认为,首先,司机刘某是在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时发生的交通事故,鉴于司机行业的特殊性,刘某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刘某属于在从事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其次,刘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不影响其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项规定适用于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而刘某发生的交通事故并不是在上下班途中,其驾车过程是从事单位工作内容,发生交通事故是在其从事工作过程中。因此,刘某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负全部责任不影响其工伤认定。
另外,虽然刘某已被法院判处交通肇事罪,但其并非故意犯罪,而属于过失犯罪,事故中刘某不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法定排除情形,所以,依法应认定刘某为工伤。物流公司的诉请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