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2008年生育婚生子王小某,2013年,两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由母亲李某抚养至十八周岁,未对抚养费问题进行约定。
协议离婚后,王小某一直跟随母亲李某共同生活,王某未支付抚养费,后李某感到独自抚养儿子的经济压力,便与王某沟通分担抚养费事宜,王某则以离婚协议未约定,视为放弃抚养费为由,拒绝支付。于是李某以儿子王小某名义,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
虽然王某与李某在协议离婚时,未约定王某应向儿子支付抚养费,民事权利的放弃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在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明确表示放弃抚养费的情况下,不能推定视为放弃,王某没有约定视为放弃抚养费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李某仍可向王某主张给付合理的抚养费。
至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确定。法院判决自起诉日,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王小某年满18周岁止。
在之前的裁判中在离婚协议或变更抚养权协议,没有载明子女抚养费的内容时,法院通常会结合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离婚协议的整体性等,推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无须支付抚养费,我代理过的一个案子在庭审中法官就是这个裁判逻辑,但是民事权利的放弃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在直接抚养一方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抚养费的情况下,不能推定其意思表示为放弃,直接抚养一方仍可向另一方主张给付合理的抚养费,最后一审及二审均采用了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