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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不要抚养费,离婚后主张

发布者:李锋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357人看过

离婚时,双方约定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无须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女方又以孩子名义起诉,向男方主张支付抚养费,法院会支持吗?

2018年,马某女、周某男二人协议离婚,并约定儿子小周由女方马某抚养,由女方承担孩子的所有费用。此后,小周跟随母亲马某生活。现小周已到入学年龄,其所需的生活、教育等费用逐渐增加,自己一人已难以负担,马某遂以小周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支付前期抚养费12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承担抚养费2000元。

周某辩称,根据离婚协议,由马某承担全部抚养费,因此不同意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马某自愿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小周由马某抚养,不要求周某承担抚养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现马某以小周的名义起诉,要求周某支付前期抚养费12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承担抚养费2000元,既未能举证证明自己的经济状况已不足以维持小周在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没有举证证明小周在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方面确有显著增加的正当情形,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案件审理中,周某自愿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法院予以认可。原告马某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离婚时明确放弃抚养费,离婚后又以子女名义主张抚养费的,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抚养条件和抚养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抚养一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下降,不能保障子女必要合理费用的情况下,突破离婚协议要求支付抚养费,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一般不予支持。离婚放弃抚养费协议虽然有效,但抚养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此协议仅对签订协议父母发生效力,并不影响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时依据民法典1085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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