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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与养子女 收养关系解除 主张生活抚养费

发布者:李锋律师|时间:2024年08月30日|分类:离婚 |505人看过


 张某夫妇婚后未能生育,便收养王某为养子,以父母子女相称,共同生活,。王某成年后,三人共建房五间,为王某娶妻并办理婚事。此后双方多次发生争吵及肢体冲突,关系恶化。张某夫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已经无法和王某共同生活,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判令王某夫妇搬出所建新房,并要求王某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每月支付生活费用若干。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自小由张某夫妇收养,抚养成人并娶妻。而王某成年后,经常对张某夫妇言语侮辱、暴力相向,造成张某夫妇身心伤害,导致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故法院依法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判令王某夫妇搬出新房,但张某夫妇应返还王某的建房出资款6300元。鉴于张某夫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在收养关系解除后,王某应当给付其生活费。虽然王某与张某夫妇关系恶化,但王某尚未达到虐待、遗弃张某夫妇的程度,故王某无须补偿张某夫妇在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当收养人与成年被收养人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解除收养关系:一是协议解除,即养父母和成年养子女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并办理解除收养登记;其次是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解除收养关系;一般需要结合收养的事实及亲子感情、纠纷原因、关系恶化程度、双方实际情况等综合分析,在确定双方确实关系恶化、无法再以父母子女关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收养关系解除后,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说,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终止,即养子女不再负有赡养原告的义务,也无权继承养父母的财产,同时可以通过分家析产明确养子女应得的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份额。

但是 收养关系解除后,要考虑老人的赡养费问题,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同时,如果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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