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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协议断绝父子关系 生不养 死不葬

发布者:李锋律师|时间:2024年08月29日|分类:婚姻家庭 |1577人看过


现年70多岁的张大爷共育子,均已成家。年前,因小儿子要结婚,张大爷拿出积蓄其在城里买房子。大儿子张某觉得父亲偏袒弟弟,就隔三岔五地跟张大爷争吵当着亲戚的面双方签订了生不养 死不葬、不要求张某赡养”的断绝父子关系协议。后张大爷一直租房居住年老多病失去劳动收入,生活困难。为此大爷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每月给付生活费600元。

张某辩称,双方已经自愿签订了免除赡养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应当支付生活费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基于双方特殊的血缘身份关系具有人身专属性。赡养父母是子女强制性的法定义务,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人为排除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协议损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有违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父子血缘关系并不因协议而解除,作为子女当然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对此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判决张某每月向父亲支付赡养费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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