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某将一辆丰田汽车转让给郭某,付款交车后,在检测维修时发现车辆存在里程表调动情形,实际公里数与表显公里数相差较多,郭某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买卖合同,退还购车款55 000元;2、赔偿三倍的赔偿金165 000元。
经查:案涉车辆是岳某从某二手车行李某处购买,购车款为49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岳某出售二手车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本案中,原告郭某提供通话录音、车辆里程表、鉴定报告等证据以证实被告岳某转让车辆时存在欺诈,被告岳某提供证人李某证实被告岳某从二手车行购买时表显里程即为5万多公里,同时被告岳某购买车辆价格与其对外转让车辆价格相差不大,即岳某对售价对应车况的认知不存在较大区别。
结合二手车交易时的第三方里程读数等情况,可以认定被告岳某从二手车行购买时,里程表数据已经为5万多公里,即车辆里程表调表行为发生在被告购买案涉车辆之前,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岳某在向原告出卖二手车时,知晓车辆存在里程表数据改动的情形,无法证明被告岳某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三倍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二手车交易的一般习惯,二手车行驶里程数是决定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交易价格的重要因素,同时也会对消费者是否作出购买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车辆的行驶里程数属于二手车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岳某作为案涉车辆的出卖方以及二手车行的长期经营者,有义务对销售车辆的行驶里程、维修保养记录等影响买方选择权的重要信息进行全面核查,因其未尽到相应义务致使车辆存在里程表数据虚假的重大瑕疵,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同时根据原告郭某要求返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及查明的相关事实,案涉车辆转让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故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解除。对于原告郭某要求被告岳某返还购车款55 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相应涉案车辆原告郭某应返还给被告岳某。
原告郭某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关键在于是否构成欺诈。首要前提是具有欺诈的故意,包括积极的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消极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本案证据能够认定被告岳某从二手车行处购买时里程表数据已经发生变动,无法证明岳某将车辆出让给原告郭某时存在欺诈的故意。因此本案被告岳某不构成欺诈,排除适用退一赔三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