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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生效日履行期限申请执行期间计算

发布者:李锋律师|时间:2024年08月27日|分类:刑事辩护 |433人看过

 

原告张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林某诉至法院,张某在201981日接到一审判决书,判决:张某和林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判决生效后10日内林某退还张某购房款及利息220万元,后林某未履行,20237月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林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张某提出的执行申请已经超过了二年的执行时效期间,请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时效是否已经经过?

申请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功能类似,即让怠于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在一定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促使其及时行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两年,法律文书有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可见计算两年的申请期间有两个关键词:文书生效之日、履行期间,那么法律文书生效之日如何确定?一审判决生效时间很明确,自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为上诉期,15日未上诉的判决次日生效。

不过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二审判决的生效时间,这导致了实践中对于判决生效时间的理解存在差异。有?二审判决作出之日生效?二审判决宣判之日生效,目前更多的认可二审判决送达之日生效?实践中法院会开具文书的生效证明,明确法律文书具体的生效时间。

如本案当事人在201981日接到一审判决书,从收到次日起计算十五日,即816日前没有提起上诉那么判决书在上诉期满后的817生效,如法律文书规定有10日履行期间,即从生效日817日当日计算10天,从履行期间最后一日2019826开始计算两年的申请执行期间到2021826日。

张某20237月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不存在时效的中止中断,就超过了两年的申请执行期间,不过也并不意味着权利的完全丧失,法院依然会受理立案给当事人最后一线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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