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林某诉至法院,张某在2019年8月1日接到一审判决书,判决:张某和林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判决生效后10日内林某退还张某购房款及利息220万元,后林某未履行,2023年7月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林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张某提出的执行申请已经超过了二年的执行时效期间,请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时效是否已经经过?
申请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功能类似,即让怠于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在一定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促使其及时行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两年,法律文书有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可见计算两年的申请期间有两个关键词:文书生效之日、履行期间,那么法律文书生效之日如何确定?一审判决生效时间很明确,自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为上诉期,过15日未上诉的判决次日生效。
不过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二审判决的生效时间,这导致了实践中对于判决生效时间的理解存在差异。有?二审判决作出之日生效,?二审判决宣判之日生效,目前更多的认可二审判决送达之日生效?:实践中法院会开具文书的生效证明,明确法律文书具体的生效时间。
如本案当事人在2019年8月1日接到一审判决书,从收到次日起计算十五日,即8月16日前没有提起上诉,那么判决书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即8月17日生效,如法律文书规定有10日履行期间,即从生效日8月17日当日计算10天,从履行期间最后一日即2019年8月26日开始计算两年的申请执行期间到2021年8月26日。
张某2023年7月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不存在时效的中止中断,就超过了两年的申请执行期间,不过也并不意味着权利的完全丧失,法院依然会受理立案给当事人最后一线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