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周某为乙方与某传媒公司为甲方,签订了网络直播表演《经纪合同》,合同约定:乙方通过视频直播等方式向观众展示自己唱歌、表演等方面的才艺:合同期内,甲方每月支付乙方生活补助1万元,乙方每个月直播有效天数不得低于 24 天,每天直播有效时长不得低于5小时;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前期培训费用、生活补助及甲方对乙方的包装推广费用,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五十万元。
合同签订后,因周某擅自停播未完成约定的直播天数和时长,传媒公司以其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约支付培训费用、推广费用、生活补助、违约金等7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真实有效,周某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播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培训费和推广费等,因传媒公司并未提举证据证明费用的支出,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生活补助,首先,合同明确约定如周某提前解除合同,应当返生活补助等。其次,关于周某称生活补助性质系工资的抗辩,经查明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虽然该款项载明为工资但并非真实劳动关系项下的工资,其性质更符合约定的生活补助。对该项主张予以支持。
对于违约金。经纪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高达50万元,周某认为违约金过高,因传媒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因周某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综合案涉合同履行情况;周某获益情况、传媒公司损失弥补情况,法院判决案涉合同解除,周某向传媒公司返还补助费3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