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姚某与他人同居生子,第五次起诉要求离婚。姚某称,其与案外人系偶尔同居生子,不是以夫妻名义的长期同居。其与妻子贺某已无任何和好可能,且已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等财产全部赠与了妻子,请求准予离婚。
妻子贺某称,同意离婚,但因原告婚外生育子女,要求给予被告精神损失赔偿金2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子女,其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和被告的个人感情,在导致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存在主要过错,给被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被告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
鉴于原告已将涉案两套房屋中其所持有的份额转让给了被告,在共同财产的分割上已向被告作了倾斜,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金额过高,综合原告的收入和过错情况,酌定原告支付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应认定该一方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存在过错,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过错方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