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陈某婚内出轨,被男方王某和儿子在住处现场抓住,王某与第三人扭打,至对方受伤被取保候审,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陈某辩称,与原告双方感情非常好,否认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关系。为了孩子考虑,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提交了截图及取保候审决定书,无法证实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且有强烈的和好愿望,原、被告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本着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和保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对原告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应当准予离婚。需要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四种情形,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可见,“出轨”并未直接规定于以上应当准予离婚的感情破裂情形,
但是本条兜底条款: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比如一方婚外生育子女等恶劣的出轨行为,也是可以作为裁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重要依据之一,为了避免多次起诉无法离婚的情形,民法典新增了一个离婚的时间闭环,“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