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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内出轨 起诉离婚被驳

发布者:李锋律师|时间:2024年08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189人看过


 女方陈某婚内出轨,被男方王某和儿子在住处现场抓住,王某与第三人扭打,至对方受伤被取保候审,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
陈某辩称,与原告双方感情非常好否认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关系。为了孩子考虑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提交了截图及取保候审决定书,无法证实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且有强烈的和好愿望,原、被告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本着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和保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对原告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应当准予离婚。需要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四种情形,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可见,“出轨”并未直接规定于以上应当准予离婚感情破裂情形
     但
是本条兜底条款: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比如一方婚外生育子女恶劣的出轨行为,也是可以作为裁量夫妻感情已破裂的重要依据之一为了避免多次起诉无法离婚的情形,民法典新增了一个离婚的时间闭环“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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