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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交定金后 提前解除合同

发布者:李锋律师|时间:2024年08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262人看过

张某要租一间厂房用于经营,后与有厂房出租的乙公司通过反复协商确定了租赁事宜,并于202231日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约定:张某承租乙公司的厂房3年,租期自202231日开始,年租金40万元,如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向乙公司支付了1万元订金,乙公司积极将厂房清空。一周后,张某向乙公司发出通知,称因为其自身经营原因,不再租赁厂房,要求解除合同。乙公司同意张某解除合同的要求,但是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要求张某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0万元,双方协商未果,乙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张某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并无双方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情形,违反了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如果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还可以请求赔偿超出定金数额的损失。乙公司有权主张违约方张某的违约责任。经张某申请对违约金金额进行调整,且庭审中自愿赔偿给乙公司违约金10万元,予以确认

依法成立的租赁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没有法定或约定理由,承租人单方通知出租人提前解约,通知到达的时间不能认定为合同解除的时间,合同实际解除的时间通常以出租人同意解除的时间或者房屋腾空且双方完成房屋交接的时间为准。

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构成违约的,双方另有约定外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的,一般会确定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裁量。若承租人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应就提前退租事宜与出租人协商一致后,办理房屋交接等退租手续,切勿不管不顾一走了之,造成不必要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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