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张某与王某发展为情人关系。期间张某多次给王某转账。后张某认为这些转账属于借款,因此依据银行转账凭证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借款 130000 元以及利息。王某抗辩双方并无借款的合意,该款项为赠与无需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人之间520元以及1314元特殊含义的日常转账以及购买的礼物视为双方之间的赠与,不用返还。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给王某的大额转账是属于借贷关系还是赠与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张某提供了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主张是借贷关系。被告王某主张是赠与关系,但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据此,依照《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判决:王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 90000 元。
本案涉及仅有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案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法院认为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依据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而被告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并主张转款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而在易某、涂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存在情人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时,一方依据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而对方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并主张转款系基于双方特殊个人关系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的。该情形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的“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情形不符,法院不能适用该条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证明责任。而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应由主张借款关系的一方对其与对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以及其实际给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因此本案一审法院的判决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