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5岁的未成年人黄某1在未经其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向苏某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苏某借6万元,所有现金已经全部收到。约定于2018年2月前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还款,除本金外还应支付违约金1200元。”。
苏某以黄某1和黄某1之父黄某2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借款6万元、违约金1200元和逾期利息,黄某1抗辩实际收款1.2万元,借条载明的6万元是在苏某暴力催讨下书写的。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讼争借贷是否有效;2.讼争借款金额如何认定。
本案中,黄某1向苏某借款时未满16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所借款项数额较大,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且未取得黄某1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故应认定苏某与黄某1之间的借贷关系无效。对苏某请求黄某1支付违约金及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黄某1应返还借款金额多少的问题。黄某1因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款项,依法应予返还。考虑到案涉借条中载明了黄某1的身份证号码,苏某在明知黄某1未成年的情况下出借大额款项,本身对涉案借贷行为的无效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对于黄某1取得的6万元,酌定黄某1应承担90%的返还责任, 苏某自负10%的责任,即黄某1应返还苏某54000元。同时,黄某2作为黄某1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判决:一、黄某2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苏某借款54000元; 二、驳回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黄某1、黄某2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1虽出具一份金额6万元的借条交苏某持有,但考虑到借款发生时,黄某1未成年人的事实,结合苏某不能说明6万元的来源及如何交付的细节, 应就低采信黄某1所主张的实际借款金额仅有L2万元的事实。黄某2在二审审理期间,出于息事宁人的考虑,提出自愿支付2万元的调解方案,合情合理,予以照准。由于黄某1现已成年,应由其独立承担还款责任。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依法予以改判。综上判决: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黄某1应偿还苏某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