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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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合伙期限,没有对盈余分配、债务承担达成一致且一方没有实际出资能否主张合伙合同未成立

发布者:李锋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9日|分类:抵押担保 |361人看过

2021年9月,王某姚某李某达成口头约定共同投资经营烧烤店。王某姚某转账10万元。李某姚某转账5万元。姚某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及购买合伙经营设备开始合伙经营王某姚某索要投资款款项未果,以涉案合伙没有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没有约定合伙期限,没有对经营期间的盈余分配、债务承担达成一致意见姚某没有实际出资为由主张合同未成立,诉讼要求姚某返还出资款10万元

姚某则辩称其与王某李某之间达成了口头合伙合同并已实际履行至今,如王某要求退伙,则应当先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情形。因合伙合同是以共同出资为基础,以共同事业为目的,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为本质内容的协议。即使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合同,只要当事人之间就共同出资从事共同事业及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等事项已达成一致意见,即可认定合伙合同成立。

首先,根据王某的陈述,其与李某姚某均有意向共同投资烧烤店,后分别向姚某交付出资款10万元、5万元,姚某也曾告知其三人共出资35万元,故可以认定王某姚某李某三人已就共同投资经营餐饮生意一事达成合意。在王某李某履行相应出资义务后,上述烧烤店也确实开业经营,至于姚某实际出资情况,则涉及到合伙合同成立之后的履行问题,并不影响合伙合同成立。

其次,因合伙合同的本质特征是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王某并无证据可证明三人曾约定其仅享有利益无需承担风险,况且,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知晓与他人共同投资经营意味着应当共享收益、共担亏损,故王某姚某李某约定共同投资烧烤店符合合伙合同的基本特征。

另外,合伙人之间对于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承担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合伙。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本案中,三人已经成立合伙关系,但没有约定合伙期限,视为不定期合伙,王某可以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应当对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进行清算,方可确定是否存在盈余及盈余的分配比例,但经一审法院释明,王某坚持认为合伙合同未成立,并不同意对合伙期间的财产进行清算,致使无法确定合伙终止后是否存在剩余合伙财产及具体数额,故王某以合伙合同未成立为由,要求姚某返还出资款10万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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