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9日,建设公司委托咨询公司发布《招标公告》,该公告载明,履约保证金为3万元。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的,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
工贸公司向咨询公司缴纳保证金3万元参与该项目投标,后该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但招标人建设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与中标人工贸公司签订书面采购合同。工贸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建设公司双倍返还保证金60000元,支付直接损失及利润损失共计6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竞争性磋商文件》明确约定“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根据上述约定,应当认为《成交通知书》的发出使得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成立以签订书面采购合同为义务的预约合同,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书面采购合同的,根据民法典第495条规定应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关于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界定,一般认为,预约合同的义务是签订合同的行为,并不是交易本身,违约预约合同仅导致丧失一次交易机会,并不涉及履行利益的赔偿,因此,此处的损害赔偿仅指信赖利益的赔偿。工贸公司能举证的直接损失包括代理费19600元以及向供货商缴纳的保证金 30000元,结合定金为30000元的事实,适用定金罚则已足以弥补原告损失,故工贸公司要求再支付直接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一、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退还工贸公司保证金共计60000 元; 二、驳回工贸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