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体育产业公司与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人工草坪销售铺装合同》,约定产业公司销售给工程公司专用人工草坪并免费铺装,体育产业公司于15个工作日内发货,货到合同目标场地后,支付合同货款金额的30%,产业公司收到第一笔货款后,开始铺装草坪。铺装完毕后三日内验收合格支付货款60%、整体竣工验收后七日内,支付尾款10%,同时约定,产业公司铺装前,工程公司需负责场地硬化保证地面平整符合铺装要求。
因目标场地未平整硬化,合同签订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供货。2020年3月19日,产业公司按工程公司要求将草坪送至指定地点,工程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产业公司付款,产业公司催收后未果提起诉讼,主张工程公司履行合同支付合同价款并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工程公司提起反诉主张产业公司未按约定在协议签订后15日内发货,已严重违约,且涉案草坪已由第三方供货并铺装完毕,已无法履行案涉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因买方原因导致特定货物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买方赔偿损失的范围的界定。依据《销售铺装合同》的约定,原告应于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发货,但协议中同时明确了原告供货并铺装的前提为场地已完成平整硬化,在被告尚未完成场地平整硬化的情况下,原告实际上无法进行供货并铺装。原告依据被告的要求于2020年3月9日向目标场地供货,符合履行合同的通常要求。涉案场地草坪已由第三方公司供货并铺装完毕,双方签订的《销售铺装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应予解除;
原告所供货的草坪系依据被告的要求进行订制裁剪,该草坪系供应给被告的特定货物,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关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9日完成了供货,被告未按《销售铺装合同》约定支付合同货款金额30%的款项,且未为原告提供后续铺装、验收的必备条件,致使原告未能继续履行合同,亦未能满足后续付款的条件,据此,可以认定被告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且被告恶意阻止后续付款条件成就, 应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故,原告主张被告应以约定的413280元为欠付金额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于法有据。
法院判决:解除案涉《销售铺装合同》;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产业公司损失413280 元; 给付违约金 22317 元;
工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主张产业公司未实际铺装,应扣除铺装成本。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铺装合同》约定产业公司向工程公司销售专用人工草坪,并免费铺装。因此,涉案价款中并不包括铺装费用,工程公司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