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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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买方原因导致特定货物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买方赔偿损失的范围的界定

作者:李锋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8日分类:案例浏览:34次举报

2019年,体育产业公司与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人工草坪销售铺装合同》,约定产业公司销售给工程公司专用人工草坪并免费铺装,体育产业公司于15个工作日内发货,货到合同目标场地后,支付合同货款金额的30%,产业公司收到第一笔货款后,开始铺装草坪。铺装完毕后三日内验收合格支付货款60%、整体竣工验收后七日内,支付款10%同时约定,产业公司铺装前,工程公司需负责场地硬化保证地面平整符合铺装要求。

因目标场地未平整硬化,合同签订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供货。2020年3月19日,产业公司按工程公司要求将草坪送至指定地点工程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产业公司付款,产业公司催收后未果提起诉讼,主张工程公司履行合同支付合同价款并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工程公司提起反诉主张产业公司未按约定在协议签订15日内发货,已严重违约涉案草坪已由第三方供货并铺装完毕已无法履行案涉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因买方原因导致特定货物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买方赔偿损失的范围的界定。依据《销售铺装合同》的约定,原告应于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发货,但协议中同时明确了原告供货并铺装的前提为场地已完成平整硬化,在被告尚未完成场地平整硬化的情况下,原告实际上无法进行供货并铺装。原告依据被告的要求于2020年3月9日向目标场地供货,符合履行合同的通常要求。涉案场地草坪已由第三方公司供货并铺装完毕,双方签订的《销售铺装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应予解除

   原告所供货的草坪系依据被告的要求进行订制裁剪,该草坪系供应给被告的特定货物,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关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9日完成了供货,被告未按《销售铺装合同》约定支付合同货款金额30%的款项,且未为原告提供后续铺装、验收的必备条件,致使原告未能继续履行合同,亦未能满足后续付款的条件,据此,可以认定被告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且被告恶意阻止后续付款条件成就, 应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故,原告主张被告应以约定的413280元为欠付金额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于法有据。

   法院判决:解除案涉《销售铺装合同》;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产业公司损失413280 元; 给付违约金 22317 元; 

   工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主张产业公司未实际铺装,应扣除铺装成本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铺装合同》约定产业公司向工程公司销售专用人工草坪,并免费铺装。因此,涉案价款中并不包括铺装费用,工程公司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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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安理(重庆) 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3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