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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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约方明显受益, 主张合同违约金是否被支持

作者:李锋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8日分类:案例浏览:21次举报

在买卖合同中,守约方明显受益,其主张合同约定违约金是否能够当然的得到支持呢?

投资公司(甲方)与王某茹(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向投资公司购买商品房乙方未能按期向按揭银行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导致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乙方应将甲方代其向按揭银行偿还的包括贷款本息全部款项及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支付给甲方。同时,乙方应按日支付上述全部款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乙方逾期偿还按揭银行到期贷款利息本息累计达二次以上或投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购房款总额的20%的违约金等。王某与投资公司及按揭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投资公司同意为王某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等。

因王某未能按期偿还按揭款本息,投资公司一次性代王某还清尚欠贷款本息440453元。投资公司提起诉讼主张解除购房合同,要求王某限期支付代付款项相关费用及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关于合同解除的问题王某在办理按揭贷款后,逾期偿还按揭银行到期贷款本息累计达二次以上,导致投资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已经达到了双方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

二、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双方虽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合同解除违约金和逾期支付贷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但从合同解除违约金的条款来看,采取的是损失填补原则。鉴于房屋所在地房价上涨的市场状况,投资公司选择解除合同并无损害其自身在合同中的履行利益和可得利益,甚至可获得更大利益。因此,在投资公司未举证其有其他履行利益和可得利益损失的情况下,其要求王某支付购房款20%的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但王某未能按期偿还按揭款导致合同解除造成了投资公司代付按揭贷款本息及律师费的经济损失。故投资公司要求王某支付因逾期支付贷款而产生的违约金及律师费用,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但要求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律师费的违约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解除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王某配合投资公司办理案涉商品房的备案登记撤销手续及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手续、抵押预告登记注销手续; 三、投资公司退还王某购房款 258249 元; 四、王某支付投资公司逾期支付贷款违约金及律师费计27047元; 


Tle:18083020728。二十余年积累沉淀,专注于商事纠纷的综合解决,专业的法律服务达成诉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安理(重庆) 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3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