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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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合同中,因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解除了合同。

作者:李锋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9日分类:案例浏览:30次举报

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受领迟延,出卖人能否解除合同,一般来说债权人的受领义务是一种不真正义务,违反该义务,债务人一般是不能因此行使解除权的。而今天这个案例,因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解除了合同。

2020年塑料公司与化工公司签订《甲醇购销合同》,约定:塑料公司向化工公司订购甲醇300吨,约定单价1600元/吨,交货期限为6月30日至7月30日。由化工公司负责送货至塑料公司指定地点。合同签订后,8月6日,塑料公司仅接收了甲醇28吨,化工公司曾先后多次联系塑料公司要求送货,但塑料公司却 以“要等等”“缓几天” “不能送货”等方式拒绝接收货物。到9月以后,甲醇价格上涨至1900元/吨,案件受理时,上涨至2400元/吨。因甲醇市场价格与合同约定价格相差较大,化工公司不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交付货物。

塑料公司认为,即使买受人受领迟延,出卖人也只能通过提存的方式履行债务,并无合同解除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化工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化工公司则反诉要求解除《甲醇购销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塑料公司作为货物买受人迟延受领,化工公司是否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甲醇购销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因塑料公司迟延在交货期间内履行收货义务,后因交易标的物甲醇的价格上涨,交货期届满后,要求化工公司仍按原合同价格交付货物将不能实现其订立合同的交易目的。同时,双方未对按照新价格计算价款达成一致,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故化工公司依法有权解除合同。因解除权系形成权,于2021年4月28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案涉合同已按解除处理,故塑料公司要求化工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货物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驳回塑料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甲醇购销合同》于 2021年4月28日解除。 

塑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双方约定的交货期内及交货期届满后的期间中,化工公司多次要求向塑料公司交付货物,但塑料公司没有合理地履行接收货物义务,该不作为系违约行为,一审法院认定化工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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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安理(重庆) 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3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