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公司经供应链公司向食品公司购买瓜子,约定先支付50%的货款后发货。2021年1月,商贸公司员工苏某根据供应链公司提供的账号变更通知书、销售订单等,向供应链公司指定的食品公司员工账户分别转账 46000元。
食品公司收到货款后未发货,经商贸公司多次催促,食品公司称上述款项系供应链公司拖欠食品公司的货款,其与没有发货及退款的合同义务。商贸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主张解除其与食品公司的买卖合同,要求食品公司、供应链公司退还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食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退还货款的责任。
首先,根据食品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供应链公司曾向食品公司货到付款的方式购买瓜子产品,供应链公司于2020年10月向食品公司订购第一笔46000元的订单,后经食品公司多次催讨货款,供应链公司指示案外人苏某向食品公司员工账户支付货款,而供应链公司向食品公司订购的第二笔订单,因为双方对于发货、付款时间商议不一致而未达成交易。供应链公司与食品公司之间有明确的买卖合意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其次,从商贸公司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通过供应链公司购买瓜子货物,付款是在供应链公司的指示下进行。结合食品公司提交的聊天记录来看, 供应链公司向食品公司订购第二笔订单时并未表明是替商贸公司购买,且供应链公司向食品公司支付46000元货款时亦未表明是商贸公司购买货物的货款,而是在食品公司多次催讨之后支付的供应链公司与食品公司之间的第一笔订单的货款。订单交易的双方也仅是供应链公司与食品公司,与商贸公司并无关联。
根据合同相对性,商贸公司与食品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食品公司并非商贸公司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不应承担退还货款 的责任。商贸公司要求解除其与食品公司的买卖合同的诉求,不予支持。
商贸公司向供应链公司购买货物,并按照供应链公司提供的账号变更通知书、销售订单支付货款,商贸公司与供应链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商贸公司支付了货款, 而供应链公司经催告后至今未发货,商贸公司现要求供应链公司退还货款 46250元,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