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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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外诉讼中 合伙人弃权 如何主张合伙债权 主体及放弃是否有效

发布者:李锋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 |359人看过

   2019年10月,建材公司与王某、刘某签订合同,约定由王某、刘某向建材公司供应煤炭,并对支付价款事项进行了约定。王某与刘某系个人合伙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20年1月,经结算确认建材公司尚欠煤炭577000元。

   因建材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王某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刘某与建材公司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王某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货物,建材公司应按时支付货款。建材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判决建材公司支付王某货款5792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建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刘某向建材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因其与王某提供的煤炭不符合约定给建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约100万元,其自愿放弃其份额对应的货款债权。建材公司认为1、合伙人王某单独主张合伙债权主体适格2、合伙人刘某放弃其合伙份额部分债务应予以免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建材公司是否应向王某明支付货款以及付款金额。   

   首先,关于合伙人王某能否向建材公司主张货款。王某与刘某合伙向建材公司供货,故案涉货款系合伙债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第一款,部分合伙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现刘某明确表示放弃其份额,则王某作为合伙人,可以代表合伙组织向建材公司主张货款。

   其次关于刘某放弃其合伙份额部分债务是否应予以免除。因刘某与王某并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且双方就合伙份额存有争议,对具体合伙财产所享有的“份额”无法确定,故合伙人刘某放弃其对尚未确定的合伙债权“份额”的主张无法成立。刘某向债务人建材公司出具的承认违约并放弃债权的声明不应得到支持。

   刘某虽明确放弃其份额,但案涉货款系合伙债权,而非个人债权,刘某放弃其份额对合伙组织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故王某仍可代表合伙组织向建材公司主张全部货款。关于刘某的份额权益可依据合伙关系另行向王某主张。 

   二审法院判决: 一、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 二、建材公司支付王某明货款542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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