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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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外卖骑手签订劳务合同,结果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签订劳务合同如何维权

发布者:李锋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9日|分类:劳动纠纷 |513人看过


毛某于2020年1月22日入职管理公司,担任外卖骑手,双方签订了《劳务协议》,约定毛某接受该公司《骑手手册》《员工手册》《公司管理制度》的管理。毛某通过手机应用程序接单派送,上下班需打卡考勤,完成在线学习任务,根据跑单量按月结算工资报酬。 后毛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管理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劳动仲裁委裁决驳回了毛某的仲裁请求。毛某不服,诉至法院。 管理公司辩称,毛某为兼职骑手,双方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以及相关人身关系,双方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务用工协议,是平等的劳务合作关系,仅依据毛某的接单量支付相关劳务报酬。毛某单方面停止送单解除劳务关系,系其本人意思表示,公司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毛某与管理公司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管理公司主张该公司与毛某系劳务关系。其提交的《劳务协议》虽名为“劳务”,但其内容多次使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劳动争议”等,且约定毛某接受该公司《骑手手册》《员工手册》《公司管理制度》的管理,故该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对管理公司关于双方系劳务关系的主张,不予采信。毛某与管理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管理公司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毛某,毛某受管理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管理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毛某提供的劳动是管理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故对毛某关于其与管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鉴于双方已签订具有劳动合同性质的协议,故对毛某关于要求管理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管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提交证据证明毛某的入职离职时间、月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情况,故对毛某关于其于入职时间、供应管理公司支付的工资存在16000元差额、于2020年9月10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主张,予以采信。毛某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管理公司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法定程序,故对毛某要求供应管理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判决: 一、确认被告管理公司与原告毛某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管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毛某期间工资差额16000元; 三、驳回原告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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