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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后又被房产商抵押给银行 买房人和银行的权利,更应该保护谁?

发布者:李锋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9日|分类:房产纠纷 |534人看过


2017年,刘某与房产集团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产集团将某案涉房屋出售给刘某。合同签订后,刘某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房产集团一直未履行过户手续,刘某遂诉至法院,法院于2019年9月判决支持了刘某要求房产集团将房产过户的请求。但房产集团于2019年10月又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刘某将房产集团列为被告,银行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注销抵押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房产集团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刘某已履行绝大部分付款义务且未办理过户登记非因自身原因等事实已被生效判决所确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而房产集团在将涉案房屋已经出售给他人的前提下仍抵押给银行,其主观恶意明显。但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时,涉案房屋未进行预告登记,现没有证据证明银行未尽到注意义务和审查义务, 故刘某主张银行存在过错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本案也不存在其他抵押权无效的情形。 综上,刘某对涉案房屋享有债权及物权期待权,某银行对涉案房屋享有抵押权。但是,刘某与银行双方的权利将陷入对抗的僵局。一方面,抵押权人虽然享有登记的抵押权,因买受人权利获得优先保护,银行已无权请求强制处分案涉房屋用于清偿债务。另一方面, 买受人的权利虽然获得优先保护,在排除强制执行后,买受人对涉案房屋可以行使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能,但因抵押权的存在不能享有处分的权能。为了定分止争、促进物的利用,实现物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本案有必要进行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择一权利进行保护,从而化解权利对抗的僵局。因购房人优先权主要考虑到消费者购买商品房乃是其生存的权利,并关乎社会稳定,抵押权人的权利为经营权利,生存权利应当更优先于经营权利受到保护。因此,尽管本案抵押权没有法定消灭的事由,为使抵押物发挥其价值,法院基于保护一般生存权,对买受人要求注销抵押权的诉请予以支持。法院判决:银行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涂销在案涉房屋设立的抵押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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