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锋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安理(重庆) 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购买的房屋没有房产证,一楼把楼道锁了不让上,如何维权?

发布者:李锋律师|时间:2023年09月07日|分类:房产纠纷 |206人看过


2016年,杨某与蔡某签订《房屋购买合同》,蔡某将某幢楼6层一套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卖给杨某,约定乙方已知购买房屋无产权证,不得要求甲方办理房屋产权证等内容。杨某通过银行向蔡某转账200000元后搬进涉案房屋入住。2019年,法院拍卖该幢房屋1—5层,拍卖公告拍品介绍中,标的瑕疵介绍载明:标的物有权利人搭建的屋顶花园,第6层只能通过第5层出入,第 5层搭建的屋顶花园及第6层搭建的建筑物合法性及权属问题未明确且不在拍卖范围内。 2019年8月,李某拍卖取得该幢房屋1—5层的不动产权证。后将上楼通道锁闭,该通道系6层上楼的唯一通道,致使居住在6层的杨某无法通行,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之间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时,相互间应给予便利。首先,李某认为涉案房屋系违法建筑,杨某不享有该房屋所有权,也不是该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人, 双方不存在相邻关系,但经庭审查明,涉案房屋虽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但杨某作为该房屋的买受人,基于实际的管理与控制形成了占有的事实状态,其作为涉案房屋的占有人,有权按相邻关系主张权利。其次,李某取得1-5层房屋的所有权后,认为上楼通道包含在其房产证内,故将上楼的唯一通道锁闭, 导致杨某无法通行至涉案房屋。相邻关系的实质是相邻一方的不动产权利在行使时需要扩张至相邻他方的不动产上,相邻他方应当容忍相邻一方不动产权利在行使方面的扩张,甚至需要提供便利。现该通道虽包含在李某的房产证内,但杨某作为涉案房屋的占有人,其基于相邻关系,请求李某排除其通行妨害,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且杨某购买涉案房屋在前,李某取得1-5层的所有权在后,李某兰在拍卖取得1-层房屋时,拍卖公告明确告知了拍卖标的物瑕疵,李某明知涉案房屋的存在,仍购买了1-5层房屋,其应当为杨某的通行提供便利。最后,对于杨某购买的涉案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应由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并且予以处理,本判决并不影响今后有关部门依法对涉案房屋进行定性或作出处理。 法院判决: 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打开该幢房屋的通行通道。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在案涉房屋没有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前,杨某通过买卖的方式取得占有居住案涉房屋的权利,且李某拍卖时,明知第5层搭建的屋顶花园及第6层搭建的建筑物合法性及权属问题未明确,且不在拍卖范围内。在案涉房屋没有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并拆除前,李某应当留出通道供杨某通行,且留出通道并不影响政府职能部门对案涉房屋是否为违章建筑的认定。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