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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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债主开走占有,期间的维修及费用责任认定及赔偿

发布者:李锋律师|时间:2023年09月04日|分类:债权债务 |2763人看过


物产公司与能源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019年1月17日,物产公司员工王某到能源公司取走案涉三辆车钥匙,并将车辆开走,王某取走钥匙时,能源公司有工作人员在场。2020年5月26日,物产公司将案涉车辆交还,在占有、使用案涉车辆期间,未对相关车辆进行保养维修。能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物产公司支付车辆保养维修费,车辆被占用期间使用费等,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物产公司是否应支付某能源公司车辆使用费,如何认定使用费数额。机动车使用一定时间或行驶一定里程后,对车辆进行保养维修是常识,物产公司占有、使用案涉车辆过程中,共行驶3.5万多公里,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占有、使用期间对案涉车辆进行保养维修。物产公司将案涉车辆交还后,能源公司对案涉车辆进行保养维修产生费用,应由某物产公司支付。能源公司要求某物产公司支付保养维修费44375元,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对案涉车辆占用使用费198000元诉讼请求,依据一审查明事实,从王某开走案涉车辆至交还某能源公司整个过程中,虽然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因另案在押,不能采取相应措施,但当时有能源公司工作人员在场, 若物产公司系擅自开走,能源公司工作人员可采取报警等措施,保护其合法权益,而能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案涉车辆为物产公司擅自开走。 因此,案涉车辆是否为物产公司员工擅自开走以及案涉车辆的使用是否有偿,能源公司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综上,关于能源公司占有使用费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物产公司支付能源公司维修费44000元; 二、驳回某能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能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物产公司主张其开走案涉车辆系通过能源公司允许交付,但并无证据证实案涉车辆系经能源公司允许下交付并无偿使用,物产公司在二审中辩称其与能源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能成为其未经允许开走案涉车辆并无偿使用的合法理由。一审举证责任分配及认定事实不当,进而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物产公司在未经能源公司允许情况下将案涉车辆开走并使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应当以其侵权所获得利益向能源公司支付车辆占用使用费。二审参照能源公司一审中提交的《汽车租赁价格报价单》及某物产公司与案外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约定车辆租赁价格并参照案涉车型市场租赁价格,酌定为350元/天。结合物产公司使用案涉车辆具体日期,物产公司应当支付能源公司车辆使用费为495×350= 173250元。 二审法院判决:一、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物产公司支付能源公司车辆使用费173250元; 四、驳回某能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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