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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在耕地上修建的坟墓被毁损,主张赔偿损失是否被支持

发布者:李锋律师|时间:2023年09月04日|分类:人身损害 |1949人看过


2016年刘某的母亲冉某去世。刘某在办理母亲的丧事期间,与廖某协商占地安葬冉某事宜。廖某同意将其承包地一处给予刘某占用以安葬其母亲。安葬后,刘某又于同年用石头修建了坟墓,花费人工及材料合计6500元。后因坟墓占地问题,廖某与刘某发生纠纷经调解无果,廖某将修建的坟墓上石头撬垮,并导致部分石头损坏。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并提供了当地石匠的证言:如修复坟墓,包工包料价格为5500元。

争议焦点:在耕地上修建坟墓属于违法行为,坟墓本身属于违法建筑物,坟墓被毁损后,当事人能否请求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廖某故意损坏刘某为其母亲修建的坟墓行为,侵害了刘某的财产权益;且该坟墓具有特殊的纪念意义,廖某的侵权行为对刘某精神上造成了损害,因此,廖某应当就刘某的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经庭审查明,确定刘某的财产损失为55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酌定为2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法院判决: 一、廖某赔偿刘某财产损失55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 二、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廖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坟墓修建在廖某的耕地中,该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以及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 等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所以,刘某在廖某的耕地上修建的坟墓不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合法权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二审法院判决: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审理认为:坟墓属于物的范畴,能够成为物权的客体。刘某对基于安葬其母亲而出资修建的坟墓享有物权权利。廖某 实施了故意损毁坟墓的行为,侵害了刘某的物权。禁止占用耕地建坟的法律规定,属于行政管理性规定。廖某若认为刘某占用耕地修建坟墓,可依法向行政机关控告,该行为是否违反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以及对坟墓这一建筑物该如何处理等,应由相应行政机关决定,但廖某不应擅自对他人坟墓予以损毁。再审法院判决: 一、撤销二审民事判决; 二、维持一审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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