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商贸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向资产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资产公司申请法院拍卖于2012年10月 30日法院查封的涉案房屋。2015年5月乙商贸公司向法院提交异议书,提出甲商贸公司已将涉案房屋于2012年 8月1日出租给乙商贸公司,双方签订20年租赁合同,乙商贸公司也已交纳了20年的租金;乙商贸公司不同意迁出涉案房屋。后债权人资产公司同意法院将涉案房屋按现状不交吉拍卖,2016年12月,法院公布拍卖结果载明:涉案房屋成交价为4430000元;法院不负责移交场地;买受人一旦买受涉案房屋,即表明买受人接受涉案房屋的现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后法院裁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于某所有,涉案房屋的财产权自裁定送达买受人于某时转移等。2017年 2月22日,执行裁定书送达于某。2019年,于某以甲商贸公司、乙商贸公司串通签订租赁合同,且租赁合同实际是在房屋被查封之后签订等为由起诉,要求甲商贸公司、乙商贸公司交还涉案房屋并支付占用费。
在该案中,于某申请对乙商贸公司持有显示2012年8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实际签订时间进行司法鉴定。乙商贸公司表示合同原件已遗失,其持有的合同原件是2012年10月之后重新签订,但拒绝提供合同原件配合司法鉴定。 关于涉案房屋的使用情况,乙商贸公司提交银行账户对账单,载明2012年12月12日向甲商贸公司支付1980000元,以及案涉房屋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证明》,载明自2012年8月 1日至今,乙商贸公司全部以现金方式缴纳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于某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所有权是否应受甲、乙商贸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约束。
首先,法院在执行拍卖程序中仅对租赁合同关系进行形式审查,在拍卖公告中载明房屋带租约应为提示房屋状态,而并非限制买受人的所有权,更不是要求买受人必须受租赁合同约束。其次,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时以“买卖不破租赁”为原则,但如存在房屋出租前已被法院查封等例外情形则“买卖不受租赁约束”。买受人作为物权人如认为存在适用“买卖不受租赁约束”的例外情形有权对承租人提起返还原物之诉,法院应对租赁合同关系进行实质审查,而不应以“买受人知悉房屋为带租约拍卖应受此租赁约束”为由逃避实质审查义务,直接驳回买受人的诉请。最后,在买受人已初步举证的情况下,承租人应就房屋是否在查封前承租进行说明与举证。本案中承租人无法确认其持有的合同原件是否为房屋被查封前签订,且拒绝提供合同原件配合司法鉴定,也未办理租赁备案及缴纳税费,在法院查封后一次性支付20年租金且无法提交查封前实际使用房屋的客观凭证。综合本案证据,对买受人有关房屋被查封后出租的陈述予以采信,因此买受人不受租赁合同约束,故对买受人要求承租人返还房屋的诉请,予以支持。法院判决: 一、甲商贸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于某交还案涉房屋; 二、乙商贸公司就交还上述房屋承担协助义务; 三、甲商贸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于某支付上述房屋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交还上述房屋之日止的占用费。。。
乙商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