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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设计作为实用艺术作品被仿冒 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如何维权

发布者:李锋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9日|分类:知识产权 |438人看过


2019年8月5日,设计公司创作完成《圆梦》作品,并于2020年3月 16日取得数字作品备案证书。该作品为女装太阳裙的三张图片,包含设计手稿图、效果图、成衣图,创作灵感说明为太阳裙版型活泼俏皮,黑白波点图案, 时尚又讨人喜欢,采用隐形拉链,方便穿脱,时尚美观又有复古感。4月2日, 设计公司在其网店发布《圆梦》服装销售信息。5月30日,服饰公司在其网店开始销售其生产的涉案服装。7月1日,设计公司在该网店购买了 1 件涉案服装。设计公司认为服饰公司生产、销售涉案服装的行为侵害其美术作品(《圆梦》服装)著作权,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服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该服装设计是否构成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具有独创性、艺术性、实用性、能以一定形式表现,且艺术性与实用性能够分离的服装设计,可以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并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首先,《圆梦》服装系设计公司独立完成,该服装采用太阳裙版型结合黑白波点图案及独特的拼排组合,均体现出作者个性化的选择、设计、布局等创造性劳动,体现了一定的设计理念和美感,该服装具有审美意义,具备美术作品的艺术创作高度。其次,改动该服装的黑白波点图案、太阳裙版型等艺术设计,其保护身体、调节体温、适应身体活动的实用功能并不受实质影响,该服装的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能够分离并独立存在。因此,该服装作为兼具实用功能和审美意义的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争议焦点2.被告涉案行为是否侵犯原告作品著作权?首先,服饰公司是否有合理可能 “接触”设计公司主张保护的服装作品。被诉侵权服装发布时间晚于《圆梦》服装发布时间,服饰公司作为服装经营者,其能够从公开途径接触到有关该美术作品的相关信息。其次,被诉侵权服装与《圆梦》服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将《圆 梦XX》服装与被诉侵权服装进行比对,二者相似之处在于均为短袖连衣裙,白底黑色波点图案均为左袖及正面上身左半部分,其余为黑底白色波点图案,整体风格近似,相似部分体现在艺术方面。不同之处在于波点图案、腰带扣、领口花边、衣袖局部细节上有差别,但并无影响整体视觉效果,不会使二者产生明显差异。这种实质性相似的表达部分系《圆梦》服装的独创性部分且并不来源于公有领域。因此,被诉侵权服装与《圆梦》服装构成实质性近似。综上,服饰公司侵害了设计公司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法院判决: 一、被告服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设计公司《圆梦》服装作品著作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服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设计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5000元; 三、驳回原告设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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