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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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中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居住权权利保障与如何设定

发布者:李锋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326人看过

   于某1与张某系夫妻,于某2系二人之子。于某2与孙某系夫妻,于某3系二人之子。因某村房屋拆迁,2019年10月25日,因考虑以后过户费用,于某1、张某于某2、孙某、于某3经协商,决定棚改项目分得的三套安置房房屋登记产权人为于某38号房屋登记权利人于2

   2019年12月5日,于某2订立遗嘱一份,载明:“我叫于某2,防止日后因财产争议,在我神志清楚下订立 遗嘱 1.8号房屋中属于我自己应有的全部财产份额归妻子孙某所有。3.某房屋拆迁分得三套房屋全部儿子于某3所有。以上是我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受任何胁迫的情况。立遗嘱人:于某2。”于某2于2019年12月28日死亡。于某1与张某居住在登记于于某3名下的A41-5号房屋

   后双方发生争议,于某3、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棚改项目安置房三套房屋的相关权益归于某3所有。3.判令8号某房屋归孙某所有,张某、于某1配合孙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于某1、张某反诉请求:1.依法确认安置房之一A41-5号房屋相关权益归张某、于某1所有;2.判令于某3、孙某返还张某、于某1因某房屋拆迁所获得的拆迁补偿款131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拆迁房屋及其拆迁款应如何分割。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根据查明的事实,8号房屋系于某龙与孙某夫妻共同财产,依照生效遗嘱该房屋归孙某所有,张某、于某海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鉴于棚改项目安置房A41-5号房屋于某1、张某已另案起诉,双方可待另案审理结果确定后再行主张相关权益; 棚改项目安置房A32-7号、A41-6号房屋归于某所有;于某、孙某支付于某1、张某补偿款36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双方均同意法院对于涉案棚改项目安置房A41-5号房屋在二审中一并处理。法院判决: 棚改项目安置房A41-5号房屋的相关权益归于某3所有;但是,于某1、张某享有居住使用该房屋直至死亡之日的权利 于某3、孙某给付于某海、张某60万元。 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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