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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按揭购买房屋,离婚时房屋归属以及房贷和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发布者:李锋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5日|分类:婚姻家庭 |643人看过



男方在婚前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买价格为100万,其中,首付34万,按揭贷款66万,贷款期限为20年,利息总计为446912.4元。付完首付后,男方与女方登记结婚,之后每月夫妻共同偿还贷款,还贷的本息金额为3300元/月。三年后,夫妻共同还贷本息36期共计118800元,其中利息部分为67036.87元。此时,二人感情破裂协商不成诉讼离婚,并请求法院分割该套商品房,该套房产离婚时的市场价值为200万元。

第一个问题:婚前一方按揭购买房屋,离婚时一般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8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可见,夫妻没有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婚前购房登记在首付方个人名下、婚后共同还贷,双方对于该房产分割协商不成的,实践中一般支持房屋所有权归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二个问题:非登记一方依法要求分割夫妻共同支出部分以及对应的房屋增值等补偿款项如何计算?

最高法民一庭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一书,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计算一文中认为:在计算房产补偿款时分为两步走:结合上述案件,第一步计算出不动产增值率:离婚时房屋价值200万元÷(购买时房屋价格100万元+婚后共同还贷利息67036.87元),该房屋增值率为1.87;第二步,计算出补偿款,共同还贷部分118800元×不动产增值率(1.87)×50%,即上述案件原则上男方应支付给女方的补偿款为111078元。
第三个问题:有没有一个既包含婚前购房也包含婚后购房,通用简单一点的计算方式呢?

根据《北京高院民一庭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通知》规定:
结合上述案件,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118800元(包括婚后的首付及本息)÷(房屋购买价100万元+全部应付利息446912.4元)× 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200万元×50%=82106.87元

同一案件两种补偿款计算方法结果分别是为111078元和82106.87元,显然是很有很大的区别,诉讼中可以积极争取对计算方式进行调整和修正,争取有利于自己的调解或判决结果。

目前为止没有一个绝对准确公平的统一算法,计算公式只是离婚时计算房屋补偿款的参考,法院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购房与结婚时间、家庭的贡献,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酌情判定补偿数额,相对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平衡保护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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