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8日,原告汽车服务公司(出租方)与魏某(承租方)签订了 《车辆租赁合同》,魏某租赁汽车服务公司车辆用于网约车运营。2020年4月22日,魏某因突发心梗去世。
魏某去世后,汽车服务公司要求魏某之妻张某英、子女魏某1、魏某2、魏某父母谭某1、魏某3五被告清偿魏某拖欠的租金 43600元、违章罚款1400元。五被告称魏某没有任何遗产,不同意承担租金及违章罚款。经法院向众安财保公司调查魏某的保单理赔情况,众安保险公司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保险单、理赔通知书、个人定额给付保险理赔申请书, 《保险单》显示的投保人、被保险人都是魏某,个人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五条受益人约定为:“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而魏某并未指定其他人员为受益人。《理赔通知单》显示魏某在众安保险公司投保的个人重大疾病保险发生理赔,133380元理赔款转入了魏某1名下的银行账户。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案涉人身保险金是否属于被继承人魏某的遗产,根据保险法第42 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本案魏某投保的个人重大疾病保险并未指定其他受益人,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魏某本人是受益人, 因此众安保险公司理赔的133380元属于魏某的遗产。其次,五被告是否应当清偿被继承人魏某生前的债务,根据民法典1161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众安保险公司理赔的133380元魏某遗产款项已经由五被告委托魏某1实际领取。因此,魏某欠付原告的租金33380元、代缴违章罚款费用1400元,应当由其继承人上述五被告进行清偿。 综上,法院判决: 一、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汽车服务公司租金33380元、代缴违章罚 款费用1400元; 二、驳回汽车服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