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涉案房屋登记于杨某名下,系杨某的福利分房。二人育有六个子女: 杨某于2007年去世,2018年7月,征收人作为甲方与被征收人赵某、六子女作为乙方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杨戊作为乙方的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补偿协议相关事宜并领取了款项。 赵某于2020年去世。原告杨甲、杨乙、杨丙、杨丁因继承纠纷起诉被告杨戊、杨己,四原告要求继承杨某、赵某遗留下拆迁补偿款520万元,因拆迁款被杨戊领取,要求杨戊支付四原告每人86. 66万元及利息。 杨戊不同意返还四原告应当继承的补偿款,并提交2018年视听资料,证明其母赵某立遗嘱明确将涉案房屋及财产留给杨戊继承。该视听资料为杨戊录制的视频,长达40余分钟。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赵某是否订立有效的遗嘱对遗产进行分配。 首先,被继承人订立遗嘱的方式。本案中,被告杨戊提交一份2018年录制的视听资料,其主要录像内容记录被继承人赵某去世后如何分配遗产,该种方式按照行为时的继承法并未规定,但按照法律精神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适用民法典,故根据民法典第1137条的规定,该案涉及录像的方式订立遗嘱。其次,该录像遗嘱的效力判断。遗嘱具有法律效力,需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录像遗嘱应当具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虽然提交的在场邻居签字的声明中包含签字和日期,但录像遗嘱该录像内容遗嘱人和见证人均没有在遗嘱中口述姓名和日期,所以该录像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另外,整个视频过程均是在见证人于某询问下进行的聊天形式对话,整个聊天过程中继承人之一的杨戊一直参与谈话,与遗嘱只能由遗嘱人自己独立自主做出,不能由他人的意思辅助或者代理的法律要求相悖。综上,该案涉录像遗嘱应属无效。最后,录像遗嘱无效后遗产分配的确定。本案诉争房屋拆迁转化的补偿款系杨某、赵某夫妻共同财产转化为的遗产,杨某去世前未立遗嘱,杨某的遗产应当法定继承,赵某订立的遗嘱无效后。杨某、赵某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处理,原、被告六人为二人子女,属于同一顺序继承人。综上,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杨甲、杨乙、杨丙、杨 丁及被告杨己每人八十万元及利息(以八十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杨甲、杨乙、杨丙、杨丁的其他诉讼请求。 杨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录像遗嘱是民法典新增加的一种订立遗嘱的形式,有效的录像遗嘱除了符合实质要件,也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1、录像视听资料需具备完整性。不能存在剪辑、删减。 2、录像遗嘱需明确订立遗嘱的意思表示,需对其财产分配情况清晰表示且独立表达不受干扰和引导,包括利害关系人不能出现在现场。3、遗嘱人和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应当在录像中记录其姓名身份信息或肖像以及具体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