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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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居,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能否主张探望权益

发布者:李锋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286人看过


黎某、方某于2013年8月登记结婚,2014年4月生育一女黎某 2。因工作关系,黎某、方某两人长期两地分居生活。 婚生女黎某2与方某共同生活居住。2018年5月1日,黎某到方某住所看望女 儿时,被方某阻止,两人发生争执并报警。 后黎某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其每周至少探视一次女儿,直到女儿满18周岁时止;2.判令方某对阻止其探视黎某2,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赔礼道歉。另查明,方某已向黎某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案件尚在审理中。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有探视子女的权利。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权作为一种亲权,是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当然包括分居期间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因此,夫妻分居后对子女的抚养也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及子女的实际情况来决定。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另一方有义务承担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用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基于工作原因从2016年起便与被告分居生活,在此期间黎某2一直由被告抚养照顾。原、被告双 方的分居生活,势必会使得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告不能时刻陪伴在子女身边。原、被告双方仍系夫妻,在分居期间两人均为黎某2的法定监护人,故原告对其有法定的监护抚养义务,法定监护人行使抚养权,当然享有抚养探望黎某2的权利。因此,对原告起诉要求行使探望黎某2的权利,应予支持。结合黎某2的学习生活及原告的工作状况,酌定探视时间为每周一次,被告予以协助。若出现特殊情况,原、被告双方也应从最有利于黎某2健康成长的角度,协商解决探视问题。故判决: 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黎某每周探望一次黎某2,被告方某应予以协助; 二、驳回原告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方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双方是否离婚,黎某作为孩子父亲都有保护和教育子女的权利,现双方处于分居状态,父女分隔两地, 黎某对子女的保护教育权利需要亲子接触、探望来实现。作为黎某2的法定监护人,黎某探望黎某2是其行使抚养教育权利的一种体现,方某无权对其进行阻碍。双方的离婚纠纷虽已另案提起,但并未生效,本案判决并未有与生效判决相抵触的可能,也不符合法定的中止审理条件。综上所述,方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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