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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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赡养人之间 承担较多赡养义务的子女 能否向其他赡养人追偿赡养费

发布者:李锋律师|时间:2023年08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 |1985人看过


李某旺、李某平、李某清是三兄弟,三人的父亲李某才于2017年12月去世,母亲毛某于2019年5月去世。李某旺、李某平承担了父母的医药费、丧葬费等费用。李某旺、李某平主张,李某清没有尽到赡养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清给付二原告多支出的赡养费用及因照顾父母而产生的护理、陪护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一、二原告不是赡养费追偿权利行使的适格主体。原、被告的父母在世期间并未就医疗开销及生活花费向被告索要过赡养费,也未在离世前委托二原告向被告追偿赡养费。原告在缺乏被赡养人意思表示及授权委托的情况下向被告追偿赡养费,系主体不适格。二、原告不具有赡养费追偿的请求权基础。民法典第1067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父母生活困难及缺乏劳动能力是赡养费主张请求的基础。本案中,二原告无证据证实父母存在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情况,不具有赡养费追偿的请求权基础。三、原告对其主张的过度承担赡养义务举证不能。鉴于原告父母在经济上基本能够“自足”,原告亦无法证明其在能力范围之外过度承担了赡养义务,二原告负担赡养费用的赡养行为,仍在一般家庭关系可接受范围之内。综上一审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李某旺、李某平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多个赡养人之间的赡养义务不存在连带或者按份责任区分,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区别于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够简单当然地在成年子女之间对赡养义务进行份额或比例的划分。其次,赡养的内容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等多个方面,不能把赡养义务的承担简单等同于赡养费用的负担,更不能在等同之后作出金钱比例或份额上的划分。最后,每一个赡养人都应在自身能力范围内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在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除非子女之间存在赡养约定,否则一方子女在能力范围内对父母支付的赡养费仅应视为对自身赡养义务的履行,实际承担较多的子女不能被视为代替其他子女支付了相应份额。亦不能以此为由向其他子女按均等份额追偿。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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