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张某于2011年结婚,2017年5月17日梁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与叶某驾驶的助力车发生碰撞,叶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21年12月2日出具欠款证明一份,证明截至2021年4月30日,梁某尚欠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35700元。现梁某因与张某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张某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焦点问题:梁某的侵权之债是否应有夫妻共同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家事侵权是指夫妻一方为了满足家事需要或履行家事职责,在从事家事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个人侵权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要件,是一方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属于家事侵权性质。梁某提出是为了家庭经营驾驶车辆而导致交通事故,要求张某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但并未有证据证明发生交通事故时,是为了满足家事需要的生产经营活动,交通事故赔偿欠款系梁某个人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认定为梁某的个人债务,遂判决:一、准予原告梁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四、驳回原告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家事活动主要包括:从事家庭生产经营,如驾驶网约车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如接送子女等;其他为家庭必要所需,如招待亲朋等。夫妻一方为了家庭利益或使家庭实际受益而造成的侵权属于家事代理行为,应当由夫妻或者家庭成员共同承担法律后果。如果侵权行为并非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生活所致,则,应当由行为人个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