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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加盟店不满足“两店一年”及经营备案条件,签订加盟合同是否无效?

发布者:李锋律师|时间:2023年08月14日|分类:债权债务 |1091人看过

 外人甲果业公司注册成立于2013年,有两家直营店。该公司于2014年创作完成并首次发表了“果××店面装潢”美术作品,并获得了《作品登记证书》;于2014年先后注册多个“果××”文字商标。为拓展某市“果××”品牌特许经营活动,甲果业公司在该市投资注册成立了乙果业公司,并授权乙果业公司于2018年至2023年在该市区域内有权使用(含转授权)其持有的前述美术作品及“果××”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8年1月-5月,乙果业公司作为甲方与肖某作为乙方先后签订了三份《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乙方通过多方了解、考察,自愿加盟到甲方。甲方同意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授予乙方在该市设立并经营加盟店,按约定的范围和方法使用“果××”商标。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平台授权费、品牌许可费、服务费人民币50000元。肖某向乙果业公司支付三份合同费用共计150000元。此后,肖某在乙果业公司的指导下于2018年3月-5月开设了“果××”三家加盟店。肖某认为乙果业公司缺乏特许经营资质,不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两店一年”及特许经营备案等有关规定,主张特许经营合同无效,要求乙果业公司返还加盟款项 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乙果业公司以合同形式许可肖某在其店铺中使用“果××”商标并按“果××店面装潢”装饰店铺开展统一经营,该合同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经审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即简称“两店一年”规定。《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均规定特许人与被特许人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应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首先,甲果业公司已按规定备案,可以跨省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并且开设两家直营店,满足了《条例》规定的“两店一年”及备案条件。乙果业公司是甲果业公司控股的公司,其已获得相应授权并可转授权,可以实施相应特许经营活动。其次,《条例》两店一年规定及备案规定属于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特许经营人是否满足“两店一年”及经营备案条件,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的后果。最后,特许经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致使合同根本目的难以实现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本案中肖某在乙果业公司指导下开设加盟店并利用其经营资源已正常进行经营,双方已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合同目的亦已实现,肖某不享有任意单方解除权。在肖某未能举证证明合同存在其他解除事由的情况下,主张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乙果业公司返还“加盟费”的事实及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判决驳回肖某的诉讼请求。肖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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