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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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被宣告无效,期间取得的房屋财产如何分割?

发布者:李锋律师|时间:2023年08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438人看过

 韩某与李某于1988年9月登记结婚,于1990年8月生育一女韩甲。韩某与董某于1996年相识并同居,2001年11月,韩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涉案302房屋,房款共57万元。韩某与董某于2002年2月14日生育一子韩乙,二人于2002年7月登记结婚。2016年12月,韩某取得登记其名下的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2017年7月韩某去世。2018年,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韩某与董某于2002年7月登记的婚姻无效。2020年董某向法院起诉李某、韩甲、韩乙:要求1.确认302号房屋为董某与韩某共同共有;2.确认宝马轿车一辆归董某所有。

【案件争议焦点】 案涉302号房屋应如何分割。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如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具体到本案,董某虽主张涉案房屋 系其与韩某于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置的房产,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出资情况,而其提交的装修票据及杂费票据仅能证明针对涉案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情况,该居住并非改变涉案房屋权属的行为,故对董某称涉案房屋属于其与韩某共同共有不予支持。就涉案车辆,董某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该车辆为董某个人出资购置,则该车辆应归董某所有。 一审法院判决: 一、韩某名下宝马轿车一辆归董某所有; 二、驳回董某其他诉讼请求。 

董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董某与韩某相识于1996年,登记结婚前双方已于2002年2月生育一子韩乙,买房时董某正处于孕期,且涉案房屋购置后双方即在此居住生活,从购房出资来看,涉案房屋采用贷款方式购买,贷款比例占房屋总价款约80%,房屋贷款偿还时间均处于韩某与董某同居关系期间,佐证双方为便于更好的共同居住生活而购置涉案房屋,因双方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而双方在同居期间未对财产进行约定,没有证据证明涉案302房屋完全由韩某出资,故依法确认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涉案房屋为双方共同共有。二审法院考虑涉案房屋购买时间、购房出资、房屋居住使用情况、房屋维护情况、董某在同居期间不具有主观过错属于善意的无过错方等情况,酌定董某在涉案房屋中享有50%的份额。一审法院以董某未能提交其出资购买房屋的证据为由,驳回董某的诉讼请求,属于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二审依法予以改判。遂判决: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三、韩某名下302号房屋中董某占有50%房屋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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