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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转让行为事实能否抵扣抚养费的支付,免除抚养费支付?

发布者:李锋律师|时间:2023年08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280人看过


魏某与被告苏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生育一子原告苏某1,于2016年生育一子原告苏某2。魏某与被告苏某双方于2019年8 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男方向女方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共计30万元整;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

后原、被告因抚养费支付问题产生纠纷,苏某1 苏某2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二原告2019年8月至2021年2月的抚养费共计57000元;于 2021年3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两原告每月1500元抚养费至两原告十八周岁止。     

另查明,魏某于2015年向苏某3(苏某之兄)出具《收条》,载明魏某燕共计收到苏某3理财款31万元,并约定了回款日及利息。2019年8 月,魏某(甲方、债务转移方)与苏某3(乙方、贷款人)、苏某(丙方、债务受让人)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约定:截至2019年8月,甲方欠乙方30万元,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将甲、乙双方确定的甲方对乙方的债务转移给丙方承担,丙方直接向乙方偿还债务,承担法律规定的债务人的相关义务。 庭审中,苏某提交的另外一份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书》载明:男方以债权债务转让的形式,替女方偿还个人债务30万元整,用以支付孩子一次性抚养费用。苏某称婚姻存续期间魏某向苏某3借款未偿还,离婚时约定由苏某代魏某偿还30万元借款,该款项用于抵扣抚养费,而民政局工作人员要求离婚协议书中尽量避免以债权债务形式抵扣抚养费,故最终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未提及以30万元转让债务抵扣抚养费事宜。魏某对30万元债务转让一事不持异议,但认为该笔款项与抚养费无关,抵扣抚养费侵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故不认可苏某以转让债务抵扣抚养费的主张。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 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可 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苏某喜与魏某燕在《离婚协议书》中 就子女抚养费约定由苏某喜一次性支付30万元,但苏某喜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向苏某1、苏某2支付完毕30万元抚养费,且抚养费属于对子女的特定给付,具有人身专属性,苏某主张通过债权债务转让方式支付抚养费有损苏 某1、苏某2的合法权益,故对苏某表示已支付完毕30万元抚养费的辩称意 见,不予采纳。苏某与魏某及案外人苏某3的债权债务问题可另案处理。现苏某1、苏某2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费为每人每月1500元,结合二人 的年龄、生活支出、苏某经济能力等因素,其请求尚在合理范围之内,法院予以支持;变更之前的抚养费应按《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标准予以支付。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一、苏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某1、苏某2 自2019年8月19 日至2021年3月31日抚养费18521元; 二、自2021年4月起,苏某每月给付苏某1抚养费1500元,至苏某1 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自2021年4月起,苏某每月给付苏某2抚养费1500元,至苏某2 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四、驳回苏某1、苏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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