栗某与伍某系自由恋爱,于2015年4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5年6月10日生一子栗小某。婚后时有矛盾矛盾,并于2018年7月开始分居。自2018年11月后栗小某随伍某居住生活,2020年栗某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栗某的诉讼请求。后栗某再次提起诉讼离婚,伍某称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对于照顾孩子及处理家庭事宜等方面付出较多,要求离婚经济补偿1800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栗某多次起诉离婚,且双方现分居已满二年,虽伍某不同意离婚,但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栗某要求离婚的诉求予以确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对于伍某要求的补偿款180000元,因伍某在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伍某的合法权益,故现伍某要求栗某给予补偿,理由正当;对于补偿的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所述的生活情况等予以酌定,对于伍某过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栗某与伍某离婚......六、栗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伍某补偿款50000元。伍某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外需要要强调的是离婚经济补偿的主张时间:一方离婚要求经济补偿的,原则上仅限在协议离婚或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但是原告提出离婚,如被告不同意离婚,那么在法院判决离婚后,被告可以在离婚后一年之内另行提出离婚经济补偿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