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盖某于2017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2022年刘某诉称双方感情基础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诉讼至法院,要求判令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婚后购买了涉案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盖某父母为盖某两人购房共计打款418万元,盖某提供于2018年7月向父母书写的借条,主张该418万元是盖某为购房向父母的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偿还,刘某认可盖某父母确实为购房出资,但认为该出资是盖某父母对夫妻的赠与而非借款。
【争议焦点】1.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款的性质认定,系借款或赠与;2.父母与己方子女单方约定出资款系借款是否对子女配偶有拘束力。法院审理认为:第一,房屋由盖某所有为宜。现该房屋由盖某居住使用,在购买该房屋时盖某出资较多,故房屋由盖某所有为宜,盖某向刘某支付房屋折价款。具体数额依据评估报告确定的房屋现值基础上扣除房屋剩余贷款、盖某婚前财产支付的房款外,剩余部分在考虑双方对于首付款出资比例的基础上酌情予以分割。第二,盖某主张的共同债务418万元系个人向其父母借款,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盖某提供于2018年7月书写的借条,借条内容为“今从父亲、母亲处借到现金418万元,由本人及配偶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并签字捺印。并提供银行流水,证明其父母共向盖某和刘某打款共计418万元。盖某以此主张其父母向盖某和刘某转账的418万元是夫妻共同债务,是盖某为购房向父母的借款,应由双方共同偿还。在本案中,刘某对盖某所主张的借款并不认可,且刘某未在该协议签字,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对上述借款形成过合意。其次,盖某提供的借条没有原件,证人也未到庭作证,无法核实确定借条形成的时间及真实性。综上法院判决:一、准许刘某与盖某离婚;二、涉案房屋归盖某所有,盖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刘某房屋折价款218万元;
实践中常有父母出资购房并与子女约定购房款为借款的情况,首先,不能当然否定父母与己方子女单方借款约定的效力。其次,配偶一方未在该借款协议签字,该协议能否约定配偶,主张共同债务一方需举证证明夫妻双方的共同借款合意。最后,父母出资并非当然的赠与。已经尽到抚养义务的父母,并无义务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夫妻间身份关系解除,不能否定出资方与子女已作出的独立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