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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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自认行为不能当然免除另一被告的责任

发布者:李锋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7日|分类:公司法 |523人看过


原告木业公司经营木材销售,被告黎某以物流公司的名义,通过微信与原告法定代表人洽谈购买原木。2017年6月,原告根据被告黎某指定的车辆交付了相关原木,并确定收货公司为物流公司。因被告未按时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通过微信多次催收,被告于2018年7月16日出具一份《还款承诺书》给原告,并由被告物流公司签章确认。《还款承诺书》约定,如果在8月31日前未能付款,在2018年10月31日前需连本带息支付人民币20万元。木业公司2020年9月1日起诉物流公司要求支付货款物流公司抗辩木材买卖是黎某的个人行为,欠款应由黎某个人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十四条:“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第六十五条:“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法院依职权追加黎某参加诉讼。

本案中,被告黎某以物流公司的名义,与原告木业公司治谈购买原木,原告提供了被告黎某的聊天记录予以佐证,被告黎某当庭自认系买卖合同的实际相对方,故法院对其为合同的买受人予以确认,其应该对欠付的货款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黎某以物流公司的名义谈业务,指示原告交付收货地址为物流公司并以物流公司的名义向被上诉人出具《还款承诺书》,该承诺书具有担保性质。因此,本案应认定为被告黎某以挂靠物流公司的形式从事民事活动,依法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民事责任。物流公司认为本案买卖是被告黎某的个人行为,欠款应由被告黎某个人承担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

一、被告黎某支付货款本息共计20万元给原告木业公司;

二、被告物流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物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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