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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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客观情况,合同约定条件难以成就,能否允许当事人主张其权利

发布者:李锋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0日|分类:公司法 |1093人看过


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电缆公司与建设公司就案涉小区工程签订电缆采购合同。约定电缆公司向电力建设公司供应电缆;建设公司于合同签订后7日内付款30%,货到现场后7日内付40%,经正式发电运行验收合格后7日内付25%,剩余5%在质保期届满且无质量问题后30日内付清;质保期为正式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电缆无法通过项目所在地供电局验收,建设公司有权要求电缆公司承担合同价款的25%作为违约金,并承担建设公司因此所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截止2017年合同供货完毕,建设公司前后共计向电缆公司付款368万元,尚欠101万元。2017年12月,案涉小区工程竣工,使用临时电源。

合同履行中,该小区正式电源点所涉电力隧道工程开工,因需穿越铁路而迟迟未能完工。后工程开发商通知被告于2018年10月停工。

2019年,电缆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建设公司支付尚欠电缆款项及逾期付款利息,建设公司抗辩该项目未正式通电、并竣工验收合格付款条件为成就。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被告未付款并不违反合同约定。案涉合同约定被告于电缆经正式发电运行验收合格后7日内付第三笔货款。故电缆经正式通电并竣工验收合格是被告给付第三笔货款的前提条件,被告以条件尚未成就为由未付款并不违反合同约定。

其次,如机械适用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有悖于公平原则。双方在约定上述合同付款前置条款时,应是以涉案电缆敷设工程的正常施工为前提。即在工程顺利施工并完工的情况下,双方均同意适用上述付款条件。而在实际履行中,电缆敷设工程因相关电力隧道的修建而暂停施工,进而影响了正式通电、项目竣工验收。双方对此均无过错。但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即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均应遵循公平原则。本案中,如机械适用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将导致在已履行完全部供货义务长达三年的情况下,原告基于合同所应获得的第三笔货款因为电力隧道迟迟未能修建完毕将一直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有悖于公平原则。而即使案涉电缆将来经供电部门验收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亦可基于质保金条款以及违约条款保护其相关权利。故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尤其是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第三笔货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支持。

另外,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因被告并无违约,故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电缆公司货款101万元;驳回原告电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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