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珠宝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赵某应邀参加了王某组织的易经风水聚会,王某邀请了所谓“风水大师”进行授课“如何利用自然界的万物改善自身运气、达到人丁两旺、财源滚滚”;会后赵某购买了5个水晶洞,向珠宝公司支付了一半的水晶洞款97218元,另向王某出具了剩余97218元的欠条。赵某称其按照王某和“风水大师”所说,天天给水晶洞浇水、沟通许愿,但不仅没发财,生意越做越差。后赵某找王某返还水晶洞款,王某指责赵某未按大师授课内容认真做,让赵某和水晶洞虔诚沟通,并不予退款,赵某诉至法院要求珠宝公司、王某退还货款97218元,赔偿赵某萍损失29万元。王某提起反诉要求赵某支付水晶洞欠款97218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
首先关于买卖合同的主体。本次聚会是以珠宝公司的名义邀请赵某萍参加的,珠宝公司的经营范围亦包括销售工艺品,且赵某萍的水晶洞货款亦是支付到珠宝文化公司的账户,王某组织聚会销售水晶洞,系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相应职责,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故珠宝文化公司系买卖合同的主体。但王某坚持主张其个人系买卖合同主体,主动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并据此反诉要求赵某萍支付剩余的水晶货款,法院认定王某、珠宝文化公司与赵某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
其次关于赵某主观上是否因王某及珠宝公司的行为而陷入错误的判断。赵某萍在参加聚会之前明知此次聚会的主题是“易经风水聚会”,且邀请的是所谓“风水大师”讲授“如何利用自然界的万物改善自身运气、达到人丁两旺、财源滚滚”等内容而仍然参加,其作为经营生意多年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聚会中所宣讲的风水内容深信不疑,并愿意花费近20万元购买5个水品洞,且此后按照所谓“风水大师”的指导每天给水晶洞浇水、沟通、许愿等长达3年之久。可见,赵某自身亦相信水晶洞有特殊功能,其购买水品洞并非因王某及“风水大师”的蛊惑而被骗购买,故法院认为王某及珠宝文化公司在此次交易中的行为并不足以对赵某构成欺许。
最后,案涉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珠宝公司通过组织风水聚会活动宣讲风水、招财、转运等封建迷信思想,案涉合同所传递的目的系不劳而获、不务实际、崇拜虚无的封建迷信思想,违背公序良俗,故本案买卖水晶洞的合同应属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遂判决:
珠宝公司、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赵某货款97218元;赵某萍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珠宝公司、王某水晶洞5个;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