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1日,洪某根据钱某发布在朋友圈的广告,包括贸易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医用口罩销售:医用口罩批发;洪某与钱某进行联系,钱某说口罩为医用口罩,有合格证,每只单价3.7元。洪某通过支付宝向钱某转账1.85万元,2月23日洪某收到口罩发现没有合格证,钱某回复是医用标准口罩,厂里太忙没有发合格证。
2月23日,洪某创建公益性个人口罩购买群对采购的上述口罩进行接龙预约销售,将快递费用44元平摊后每只价格为3.7088元。2月24日,洪某给钱某发微信,称因口罩没有厂家合格证,向其拼单购买口罩的人员开始向洪某退货,要求钱某提供合格证等证明材料。协商未果洪某拨打12315进行投诉。后洪某诉至法院,要求贸易公司退货口罩1700只,返还货款6290元,并赔偿3倍货款18870元,贸易公司提出抗辩其已经补发了合格证,不应当退货退款,洪某不属于消费者,不应当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
关于洪某是否属于消费者。洪某购买口罩后,将口罩按原价加平摊运货的价格转售给拼单人员,洪某购买口罩在前,转售在后,且非出于营利目的,不能因此否定洪某相对于贸易公司的消费者的身份,应当认定洪某与贸易公司构成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法律关系。
关于洪某要求退货退款的主张。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法定除外商品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贸易公司以微信发布销售口罩的广告,并邮寄送货,洪某2月23日收货后即提出未看见合格证,在2月27日与钱某沟通未果后,即向12315投诉要求退货退款,可以认定洪某在收货后7日内主张的退货,对于洪某要求退货退款的主张予以支持。
关于洪某主张的3倍赔偿。首先,洪某在收货后及时提出了没有合格证的异议,贸易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日期为4月30日,补发的合格证样式标注时间是2月23日,但是不足以证明2月22日发货时的货物包装状况,可认定口罩的包装内没有合格证,应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其次,贸易公司在口罩销售中存在欺诈行为。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在其朋友圈发布的广告中所附的口罩执行标准为日常防护型口罩,其作为专业销售人员,对日常防护型口罩与医用口罩标准的区别应当是明知的,但其与洪某微信及电话沟通过程中,称口罩是医用标准口罩,存在明显的误导,应认定为欺诈行为。
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五条法院判决:
一、洪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贸易公司口罩1700只,贸易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洪某价款6290元;二、贸易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洪某188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