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佑兴,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女。
被告: 某地产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实业公司、某地产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某劳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票据款 50000 元及利息
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26日被告某实业公司向重庆奥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一张可转让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8月25日,票面金额为 50000 元,承兑人为被告某地产公司,后原告某劳务公司经过背书转让取得涉案汇票。2022 年9月26日,原告某劳务公司向被告某实业公司、某地产公司提示付款,但遭拒付,原告某劳务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某实业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意见如下:1.某劳务公司主张票据权利,应当依法举示证据证明其受让票据是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并给付相应的对价,否则无法作为合法持票人;2.某劳务公司行使追索权,应当提供拒付证明。综上,请求驳回某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地产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意见如下:1.某劳务公司无证据证实其为持票人,其应提供在规定时间内行使了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提供拒付证明;2.某劳务公司主张票据权利,应当依法举示证据证明其受让票据是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并给付相应的对价,否则无法作为合法持票人。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某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劳务公司能否作为合法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首先,某实业公司出具的涉案汇票形式完备、背书连续、必要记载事项齐全,为合法有效票据。其次,根据《票据法》之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行为应有真实的票据原因关系,即真实的交易关系,某劳务公司就其获得涉案汇票作出了较为合理的说明并举示了相应的证据,可以证明某劳务公司取得票据系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故对某实业公司、某地产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某劳务公司作为涉案汇票的持有人,依法享有票据权利,其在汇票到期后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被拒付后,有权向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故某劳务公司要求某实业公司、某地产公司支付汇票金额 5 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票据法》《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被告重庆某实业公司、某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票据金额 50000 元及利息。
周佑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