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解除原告金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李某返还商铺及支付尚欠的租金。
2018年8月31日,金某与李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金某将其所有的位于华容县章华镇迎宾北路的一处商铺出租给李某使用,租赁期限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租金每月1000元,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租金12000元,租赁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租金。签订合同时,应缴纳房屋押金1000元,合同期满后全额退还。合同签订后,金某按约将商铺交付给了李某使用,但李某并没有按约缴纳押金1000元,租金也只支付了2018年9月至11月三个月的3000元。之后,经金某多次催讨,李某一直没有支付剩余租金,也不愿意腾出房屋,仍占用商铺至今。金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李某返还商铺并支付尚欠的租金。
法院审理认为,金某与李某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金某已依据合同向李某交付了商铺,李某理应按约支付租金,李某逾期不支付租金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金某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商铺并支付尚欠租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上文来源2020年7月1日中国法院网讯(尚梨)。
律师点评: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是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案中,李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经金某催讨后仍未支付,作为出租方的金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返还商铺并要求李某支付尚欠的租金。
除了上述提及的租金问题,租赁关系中涉及的问题和纠纷各种各样,建议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对是否可以转租、租赁物收益归属、装饰装修归属和补偿、征收拆迁补偿利益归属、房屋优先购买权等方面进行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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