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审理并判决乐强公司支付建鑫公司租赁费100万元。
乐强公司与建鑫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约定建鑫公司向乐强公司出租机械设备,乐强公司支付租赁费。后经阶段性结算,乐强公司向建鑫公司交付2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支付100万元以抵租赁费。上述汇票到期后建鑫公司提示付款被拒付,乐强公司亦未支付租赁费。后建鑫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乐强公司支付租赁费100万元。
建鑫公司诉称,2020年5月,建鑫公司与乐强公司签订《周转架料及方钢管租赁合同》,双方对租赁物信息、责任、质量要求、交货地点、租金结算及付款方式进行约定。后建鑫公司向乐强公司租赁机械,乐强公司以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支付100万元以抵租赁费。但上述商票到期后至今仍未兑付,即建鑫公司并未收到租赁费,故建鑫公司诉至法院,主张乐强公司支付租赁费100万元。
乐强公司辩称,我方已向建鑫公司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2张共计100万元,租赁费已经支付完毕。背书后我方无法核实票据是否拒付,无法确认承兑情况。如果经法院查实票据确实拒付,我方同意支付租赁费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通过建鑫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足以认定建鑫公司与乐强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自身义务。
本案中,建鑫公司与乐强公司均认可双方于2021年初进行阶段性结算确认乐强公司欠付建鑫公司租赁费100万元,后乐强公司向建鑫公司背书转让案涉2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据此,乐强公司向建鑫公司支付2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目的在于支付租赁费,属于清偿债务方式中的一种。现在本案证据显示,案涉2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被银行拒绝承兑,故并未实际产生清偿100万元租赁费的效力,建鑫公司有权要求乐强公司继续履行支付该100万元租赁费的义务。综上所述,建鑫公司主张乐强公司支付租赁费1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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